考虑这样的情况:

  • 黄蓉 在一个页面上点击了“编辑本页”。
  • 杨过 在同样的页面上也点击了“编辑本页”。
  • 黄蓉 完成了他的修改,并单击“保存本页”。这个页面用 黄蓉 的版本保存。
  • 杨过 也完成了他的修改,并单击“保存本页”。这时 杨过 看到了“编辑冲突”页面。

这种情况在本页中讨论。

目录


[编辑] 编辑冲突页面的大致版面

在页面的最顶部是黄蓉编辑的版本

在页面的最下方是杨过打算提交的文字,如果杨过编辑的是整个页面,其所提交的文字就会成为杨过编辑的版本,或者,如果杨过编辑的是一小节,那么其所提交的文字就会成为杨过编辑的一小节的版本

在页面的中间是两段文字的不同处的比较,但如果杨过只编辑了一小节,这些比较就不怎么有用了。


[编辑] 如何解决编辑冲突

如果杨过只做了一些小修改,而黄蓉做出大的修改,杨过可以选择在黄蓉已经编辑过的版本上进行编辑,然后把自己的修改文字再合并进去。杨过可能增加一些文字诸如“因编辑冲突修改过”去提醒黄蓉和其它人,说明他不得不这么做——然后,黄蓉就可以回顾杨过合并的那些东东。

如果杨过作出了大量的修改,而黄蓉只修改了一些小东东,杨过可以继续在自己的版本中修改。作为可选的,杨过还可以把页面最底部的文字复制到顶部(如果杨过只编辑了一节,那么只复制那一节即可),最好再加上一个适当的编辑摘要(如“因编辑冲突修改过,将被合并”)。这样,杨过可以在历史页面中查看页面黄蓉的修改,再把黄蓉修改过的东东合并到他的版本。

如果杨过和黄蓉都进行了大量修改,问题就有点复杂了,杨过和黄蓉只能尽他们的最大努力做得更好。比如说,如果杨过和黄蓉同时对同一主题增加了一大段自己的文字,那么,杨过和黄蓉最好是都先提交自己所作出的修改,然后再看看比较比较两个版本,然后两个一起决定究竟哪个版本更好。

杨过不应该只把自己的修改提交后就不管了。在这里,我们假设大家都是好心的——但错误有时候是难免的,并且新来者可能不明白这种编辑冲突的版面。然而,杨过不能每次都忽略这种编辑冲突。如果杨过因为懒得管而把黄蓉所作出的修改的版本覆盖,这样做是绝对是令人不能接受的。我们鼓励各位做贡献的维基人使用比较不同点功能多多检查一下他们所做出的合并。


[编辑] 不容易发现的编辑冲突

还有一种无法被当前wiki程序检查到的编辑冲突,因此系统也无法发送“编辑冲突”的消息。

有些人喜欢这样编辑:

  1. 先把原文复制并粘贴到其它的文本编辑器中进行修改
  2. 对原文进行了很多更改(对文章结构进行重新组织、添加了新的内容等)。
  3. 然后,在他完成编辑之后,将整篇文章一次性粘贴回本网站的编辑窗口。

如果在此之间有人对这篇文章进行了小修改,那么在粘贴回之前,这些小修改将会丢失。因此,以拷贝到其它文本编辑器中进行修改的方式来编辑文章的用户,应该在保存后检查两个版本之间的不同,并且进行必要的合并。


[编辑] 不小心造成的错误

有时候在合并不同版本文章的过程中会发生错误。因为杨过只是个人,不可能像程序一样进行精确的检查,这样就可能导致黄蓉所作出的修改被意外的丢失。那种不容易发现的编辑冲突也不会立即可以看到。也有可能有时候杨过会有充分的理由觉得黄蓉的修改不是很有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期望黄蓉和杨过能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不同意见。

如果黄蓉只作出小修改,而被杨过意外地弄丢了,那么黄蓉不能“恢复(或者说回退)”到她的版本。如果黄蓉将杨过所作出的很大的修改的页面回退到她自己的小修改的版本,以此来作为对自己的肯定或者对杨过粗心的惩罚,这是绝对让人无法接受的。尤其是这个页面又已经被其它人,如张三或李四已经又修改过。

对黄蓉来说,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在杨过的版本上进行编辑,将她自己的小修改再加进去,然后保持杨过所作的大的改动。如果可能的话,她也可以加上一些编辑摘要说明她不得不这么做——例如:“重新恢复被杨过搞丢了的文字”等。对杨过而言,他应当为自己的疏忽向黄蓉道歉,并且感谢黄蓉主动恢复她自己改动。

但是,如果杨过经常出现这样的错误,对黄蓉来说,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杨过的“讨论页”面中友好地留言,告诉杨过那些页面,并且友好地询问杨过能否在以后的编辑中稍微留意一下。这对根本不了解适当的方法以解决编辑冲突的新手来说尤其重要,更不用说即使是那些老手也希望别人善意地提醒自己。


[编辑] 回退时候的冲突

当保存一个先前的版本(亦即当回退的时候),或者在发生编辑冲突警告时,对被编辑过的版本的新的改动进行保存,以及在此期间可能又有新的非故意的回退作出的改动,这一切都可能出现编辑冲突。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可以从早先版本的编辑框中复制文本到最新的版本中。在某些意义上,这样又可能导致隐藏的编辑冲突:你可能没有意识到你现在所作的会覆盖其它人的更改。较为明智的做法是每次回退以后都对不同版本进行比较,就象系统提醒你有编辑冲突一下。最好是大家都尽量避免编辑战


[编辑] 如何预防

因为编辑冲突既恼人又费时,因此你可能改变你的编辑习惯——编辑那些不常被编辑的页面:致力于那些最近一直没有被编辑的页面,比如说那些在老页面中列出的页面。

另外一种预防编辑冲突的意思是指,一次性作大的修改而不是经常小小地修改一些页面:如果经常对页面进行小修改,你很容易遇到编辑冲突。

适当的使用Template:Tl的模板布告也会有帮助。

长远的打算,WikiMedia会增加自动合并的机制。


[编辑] 个人建议

我认为在黄蓉正在修改页面的时候,此时(黄蓉此时并未离开,cookies未关闭)杨过也试图对该页面进行编辑,可以先给出有人正在编辑的提示,如果杨过要强行编辑,可以将他的结果保存在临时页面,并将记录保留于杨过的个人设置中,以便他以后再次编辑。--国学 14:18 2005年10月16日 (UTC)

这样也不能完全解决,因为如果黄蓉正在修改页面的时候,她有可能在编辑框中修改,也可能复制到外部的文本编辑器进行修改,可能她第二天才把编辑后的文字复制回去,如何决定这个时间也是个问题。 08:07 2006年1月7日 (UTC)

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6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