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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水运工程建设专家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6〕334号

关于申报水运工程建设专家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形势和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经研究,我部决定建立设计审查专家库,并补充、更新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含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勘察设计、科研等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担任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科研等专业负责人。
  (三)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设计审查工作。两院院士、国家级设计大师、交通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含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勘察设计、科研等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担任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科研等专业负责人。
  (三)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人员认真填写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可同时申报设计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资格,但应分别填写专家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单位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长江航务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属单位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有大型企业。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交通部根据申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部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报交通部截止日期:2006年8月15日。
  (二)申报材料应当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申报。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基建管理处(封面请注明“专家申报”),邮编:100736。
  电子邮件地址:sys621@moc.gov.cn。
  (三)联系人:李传光,电话:010-65292621
  王世超,电话:010-65292770
  王建斌电话:010-65292653
  (四)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申报专家资格,并对入选专家履行专家义务给予支持。我部将对入选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专家资格。
  附件:专家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