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建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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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创建新的维基百科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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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关于如何创建新的维基百科页面


[编辑] 注意事项

  • 如果您准备要撰写新页面,您应当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搜索wiki现有的条目,以查看是否已经有人建立了该页面或相似页面。
您应当先阅读相似、相关页面,这样或许您在读后会发现您不需要再创建另一个新页面,又或许您只需要创建一个重定向。(参见如何编辑页面
  • 您也应先参见命名常规,请注意替一部百科中的文章命名,要求要比分散的文章高。
  • 注意!wiki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所以不要提交任何受版权保护的文章,详细情况请参见版权信息

总之,在创建新页面之前,建议你先了解:

而在创建新页面时,也请注意新条目与现存其他条目之间的关系,适当利用各种连结,让新条目与整个百科形成「网络」关系,而不是「孤立条目」。


[编辑] 从现有连接创建新页面

要创建新页面,您可以从现有页面上的一个指引到新页面题目的连接开始。

当您在阅读wiki条目时,您会发现一些连接指引到还没有内容的条目(像这个连接:不知名连接)。该连结直接连往一个编辑页面,您可以直接开始编辑这个还没有内容的条目。

在新版wiki中,这些连接以红色显示。


[编辑] 从搜寻页面创建新页面

如果您直接利用搜寻栏位搜寻,在搜索栏位中输入条目名称(例如「地图」),而wiki中没有一篇文章以此为题,您可能会见到这样的页面:

搜索结果
来自wiki
查询"地图"
目前还没有这个词条,可以现在就创建地图
您搜索的是地图
有关搜索wiki的更多详情,参见搜索wiki。

(页面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加重字体的部分都是链接,可以通往编辑页面,您直接点击链接,就可以编辑以「地图」为题的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税则号列:290713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壬基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壬基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或“其他台湾地区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或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或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7年3月2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自2006年9月13日由SchenectadyHerdilliaLimited变更为SIGROUP-INDIALIMITED,商务部已接受该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chenectadyHerdilliaLimited或SIGROUP-INDIALIMITED)的壬基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IGROUP-INDIALIMITE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按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退还。
  六、在对原产于印度或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
     2.壬基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