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政务百科 发表于 Fri, 2008-10-10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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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发〔2006〕156号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按本通知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和出入境旅客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三、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六年四月十日
